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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法庭 | 发布时间: 2024-08-31 | 2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这个创造性贡献并非是指专利审查过程中相对于现有技术区别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1、2912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了苏州开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某公司)与郭某、周某峰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两案,明确了发明人身份确认的相关裁判标准,对于依法保护科学家、科研人员的人身权益,引导专利权人和企业诚实守信、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创造性贡献,鼓励企业与科研人员合作共赢,具有积极意义。
  郭某系苏某大学重症医学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周某峰系苏某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开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硫代咪唑烷酮化合物的晶型、盐型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所涉的化合物系一种雄性激素受体拮抗剂,即式(I-A)结构的硫代咪唑烷酮化合物(又称普克鲁胺),主要用于治疗乳腺癌和晚期前列腺癌。2020年2月8日,郭某、周某峰向开某公司提出将普克鲁胺用于抑制雄激素通路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英文名为SARS-CoV-2,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感染的途径,同时调控因新冠病毒引发的重症的思路,遂与开某公司开展相关合作。2020年4月,郭某、周某峰与开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员工等发表《通过雄激素受体(AR)拮抗剂抑制AR-ACE 2/TMPRSS 2信号轴可能为男性COVID-2019患者带来治疗益处》文章。2021年6月,开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硫代咪唑烷酮药物在治疗COVID-19疾病中的用途”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其所涉的化合物即为普克鲁胺,并于2023年4月获得授权,发明人未包括郭某、周某峰。郭某、周某峰分别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郭某、周某峰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周某峰全流程参与了涉案专利的研发和试验,提出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验证构思可行性的方案以及修改构思的方案等,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应确认郭某、周某峰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此外,虽然开某公司与郭某、周某峰在研发涉案专利时未能就权益分配进行协商并及时订立相关书面合同,但仍应恪守法律与道德的基本要求,开某公司在申请涉案专利时未将郭某、周某峰列为共同发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审法院就两案作出判决:分别确认郭某、周某峰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开某公司自两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就涉案专利办理发明人信息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将郭某、周某峰列为发明人;开某公司于两案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在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连续30天刊登郭某、周某峰为涉案专利发明人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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