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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认定中的“实质性特点”并不仅限于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法庭 | 发布时间: 2024-08-31 | 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这个创造性贡献并非是指专利审查过程中相对于现有技术区别的实质性特点。


  两案明确了关于科研人员的专利发明人身份的裁判标准,对被告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负面评价。两案判决指出:“依法确定发明人身份,保护发明人的署名权,是对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充分尊重和肯定,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同时,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发明人依法主张、获得奖励、报酬的合法权利,有效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两案判决还特别指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权利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完整地依法列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这既是对科研人员创新劳动和成果的肯定和尊重,也有利于更好地汇聚产学研创新创造合力,整合创新资源,激励科研人员研发出更多更好的科技成果,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希望企业能够“遵循诚信原则,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厚植企业创新文化土壤。”
  两案一、二审判决彰显了鼓励和尊重科技创新、严格保护发明人署名权、维护科学家合法权益、弘扬科研诚信的鲜明态度,有助于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热情、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最有利于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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