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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衔接保护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6-30 | 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同日申请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衔接保护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8号

  【裁判要旨】
  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而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其就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循以下途径请求救济:一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二是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选择以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或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
  【关键词】
  发明 实用新型 同日申请 侵权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衔接保护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新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正源公司)等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新能正源公司同日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号为201720132080.5、名称为“用于拱架的吊装夹具、抓手机构和拱架台车”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号为201710078689.3、名称为“用于拱架的吊装夹具、抓手机构和拱架台车”的发明专利。新能正源公司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取得侵权证据,并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五新公司制造、销售的拱架安装车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8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五新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五新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日判决改判五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8万余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允许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是为了全面保障发明创造申请人的权益,故不能因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而否定申请人此前依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获得的利益。
  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而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此种情形下,就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专利权人可循以下途径请求公力救济:一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日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二是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可以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为由请求救济,亦可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请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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