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记者萨萨12月5日北京报道】人工智能(AI)参与创作文章是否享有著作权?12月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北京胶卷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均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远程参与庭审并就前述问题展开交锋。
2018年9月9日,北京胶卷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第二天,未经原告许可,百度“百家号”平台“点金圣手”发布了该文章。
胶卷律师事务所认为,“百家号”平台上发布的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百家号”还将该文章首尾段删除,侵害了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但是,百度“百家号”平台认为,涉案文章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并非由原告人为创造获得,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百度公司称。
胶卷律师事务所则认为,涉案作品生成过程中存在人工加工,不完全属于AI文章。
也就是说,本案讨论的焦点在于,涉案作品是否为完全AI创作文章,如果是AI参与写作文章,能否享有著作权?
目前,关于涉案文章是否完全属于AI文章,法庭尚未作出判定。
至于AI参与创作的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主审法官卢正新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全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当前,人工智能自动生产文章早已成为现实,早在2016年3月21日,日本由AI创作的小说入围第三届日经新闻社的“星新一奖”比赛。此后,美联社、百度、腾讯等也纷纷启用人工智能参与新闻创作。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AI完成的内容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受到热烈讨论。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认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从这个规定来看,享有著作权的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创造物目前还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