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01-02 29449 人看过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下面就由 华律网小编来告诉大家。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 延伸阅读:
- 侵犯商业秘密立案标准
-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取证
- 侵犯商业秘密需要鉴定吗
- 引用法条:
- [1]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二条
- [2]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七条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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