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报网综合讯】中国裁判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份杭州市拱墅区法院的生效裁判员员员员员员员员员文书,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份文书是对2017年浙江杭州一名男子骑ofo小黄车猝死一案做出的判决。
根据判决书披露,北京时间2017年7月25日下午,在浙江杭州,该男子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解锁了一辆ofo小黄车,骑行过程中突然从车上摔下,倒地昏迷,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未发现明显致命外伤。此后,死者父母向ofo小黄车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索赔117万(人民币,下同)余元,浙江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黄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该案件已经披露便引起网民舆论,网民均表示,ofo简直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
网民评论截图
《北京青年报》报道,拱墅区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上述规定,体现的即为公平原则。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姚先生的死亡与小黄车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小黄车公司对姚先生的死亡有过错行为。姚先生父母以侵权为由,要求小黄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创建,因此,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姚先生作为小黄车的使用人,客观上支持了小黄车公司的经营活动,并使其获得了经营利益,故从公平责任原则考虑,应由小黄车公司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是对亡者的一种告慰,也是对生者失去至亲的一种安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小黄车公司的经济补偿能力等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由小黄车公司给予姚先生父母经济补偿15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