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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改判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6-30 | 2397 次浏览 | 分享到:

知识产权律师代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经过两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次省高院审判,历经近4年的时间,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改判,支持了专利代理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高院的观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同一申请人于同一日分别申请 了涉案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但涉案专利仅有 1 项权利要求, 对应一个技术方案;同日实用新型专利共计 14 项权利要求, 对应 14 个技术方案,二者不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技术方案。  因此,涉案专利与同日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 造”。原审判决关于涉案专利与同日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一 发明”的认定错误。在此基础上,原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效 力应为待定状态,并据此判决驳回万杰公司的诉讼请求确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扩展 
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对于结构构造方面的一些技术方案,在提请专利申请时,往往将一套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这样则以取的两种专利的优势,比如发明专利保护的时间更长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更容易授权且授权时间短,这样申请专利则实用新型专利能够很快获得授权,进而使得专利的技术方案得以保护,等发明申请审理过程中,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有要求,则修改后一般会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同,即便根据审查意见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则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下获得发明授权,这样能够获得一个很好的保护,另外,即便发明申请经过审理不能授权,则还有个实用新型专利对方案进行保护,因此对申请人是技术方案的保护的比较优选的方案。正式存在这种情况,有些通过修改而授权的发明,特别是通过合并权利要求而获得的发明授权,其表现形式和实用新型“很相似”,有同样的说明书及附图,即便权利要求只是部分的权项表现多少不一致,而文字描述本身是相同的,这就会让很多人会认定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当然会存在这种可能,但可能性比较小),进而判断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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