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中合法来源的证明标准和证据
专利侵权中合法来源的证明标准和证据
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抗辩的一种法定事由,但是好多合法来源抗辩不能被法院接受和认可,究其因是合法来源抗辩的具体证明标准和证据没有提交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具体体现的证据可以是产品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购货单、送货单、验货单、交易对价支付凭证、发票等。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构成侵犯专利权,考虑到销售者非恶意,同时尊重市场交易实际,保护基本的交易安全,专利法赋予善意的侵权产品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专利法又强调要合理确定销售者注意义务和合法来源抗辩标准,引导和规范市场流通领域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避免侵权行为在流通领域的扩大。因此,有权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销售者须是合法规范经营的销售者。例外情况,比如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三无产品”,则属于其他法律调整的事项,与其是否侵害涉案专利权,以及是否具有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主观过错并无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