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09号 | |
案 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合 议 庭 |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 |
法官助理:罗瑞雪 | 书记员:王倩倩 | |
裁判日期 | 2021年2月18日 | |
涉案专利 | “自动抓取摆盘机”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337356.X号) | |
关 键 词 | 发明专利;侵权 | |
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 二、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310337356.X“自动抓取摆盘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三、任县邢湾三阳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四、驳回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判主文:驳回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 | |
法律问题 | 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定 | |
裁判观点 |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前者被称为“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后者被称为“在先申请原则”。适用前述规定均需要满足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是否涉及同样的发明创造。所谓“同样”,是指进行比对的结果。而说到比对,首先必须要明确比对的对象。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而言,有两种可能的做法:一种是针对同一日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其中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比较,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则认定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也即判断二者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采用判断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相同的判断方式;另一种是针对先后不同日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与在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判断在后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如果不具备新颖性,则在后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 |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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