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厨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因此,判定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需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本案中,元厨公司用于证明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证据为二审证据4-6、9、11。其中证据4-6分别为韩国关于螺旋杆的专利、韩国关于压面机原料搅拌的器具、韩国关于自动压面机的专利等专利文件,该三份专利文件,均不能完整反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据此证明元厨公司实施的是现有技术。证据9中的附图,不能准确反映该轴体上各部件的实际尺寸、角度等细微结构情况以及不同叶片之间的分布特征,且如前已述,该附图并非元厨公司所使用,不能据以证明元厨公司实施的是现有技术。证据11系元厨公司单方制作的视频资料和微信图片,但该证据因来源不明,形成时间不明,也不能据以证明元厨公司实施的是现有技术。综上,元厨公司所提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判赔数额如何确定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元厨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万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元厨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数额,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但鉴于原审判决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元厨公司共侵犯万杰公司四项专利权,现其中三项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据以衡量判赔数额的事实基础已经发生变化,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适当调整,酌定元厨公司赔偿万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5万元。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赔偿数额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判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知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
二、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620238772.3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三、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四、驳回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ZL2016101775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ZL201620238842.5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ZL2016202388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专利技术方案的起诉;
五、驳回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由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潘召勇
书记员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00号 | |
案 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合 议 庭 |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 磊 | |
法官助理:潘召勇 | 书记员:韩 丰 | |
裁判日期 | 2020年12月9日 | |
涉案专利 | 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专利号为ZL201620238772.3) | |
关 键 词 |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 | |
当 事 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620238772.3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驳回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ZL2016101775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ZL201620238842.5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ZL2016202388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专利技术方案的起诉; 三、变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知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四、驳回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原判主文: 一、被告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害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L2016101775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ZL201620238772.3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ZL201620238842.5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ZL2016202388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元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万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 |
法律问题 | 1.先用权抗辩成立的主体要件 2.现有技术抗辩的判定方法 | |
裁判观点 | 1.先用权抗辩需满足抗辩主体为先用权人的主体要件。 2.判定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需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 |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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