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杰公司当庭提交被诉侵权产品,拆除外包装纸箱后,内有全自动智能面条机一台,封存完好。产品正面左侧标有“YC-M300A”字样,产品正面右侧有条状面板,面板下部标有“元厨科技”及其图形标识、“4001858658”字样,产品后面右下角有一标牌,标牌上显示“全自动智能面条机型号:YC-M300A外形尺寸:759L×374W×700H生产日期:2019年5月3日编号:YC-M300A-0105元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网址:http://yuanchukj.1688.com销售电话:137××××9303服务电话:4001858658”字样。
现场拆封封条,打开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拆卸、组装,产品呈现以下技术方案:
被诉侵权产品护罩的上方有供水装置和落面装置,落面装置安装在右上方,护罩内位于上部的机架上固定着和面及输送装置,和面及输送装置处于落面装置的下方,和面及输送装置的右端部上侧处与落面装置连通并通过水管与和面及输送装置一侧的供水控制器连接,和面及输送装置左端部下方衔接有压面装置,压面装置的下侧出面口下方衔接切面装置,切面装置下方对应设置有接面装置,上述各部件安装在机架上;护罩位于机架的外围,整机的下部四角处各有一地脚,整机内有支架,支架上固定有安装架;整机内部设置有电机、啮合的传动轮、链条、连接电线等的动力及转动装置,是用于对各个运转部件提供动力并与各个运转部件的相应元件连接;整机正面右侧有条状面板,面板上有一红色按钮,面板背部位于整机内侧有电路板及电子元件,电路板通过电线连接有天线,机器内部设置有电子器件,电子器件间有电线连接,此为控制系统,用于控制整机的运行;切面装置的一端处有一轴端,轴端上有一销,动力输入轴端部设有带有豁口的卡座,轴端插入卡座的槽,销位于豁口内,可直接分离及插合轴端与卡座的插接,进而使得整个切面装置能够快速卸掉更换,整机规格759×700×374毫米。
对于混合器外筒,混合器外筒的筒体为圆柱形空腔体,筒体的右上侧端部的外圆周上有进面孔、进水孔,筒体右侧端口的端面上有卡口,锁紧装置设置在筒体右端内侧的筒体内壁上,筒体的左下端的外圆周上有一方形出面孔。
对于混合器轴,在和面及输送装置的混合器外筒里面有一轴,轴体为空心圆柱体,轴体的右端外圆柱表面设置有连续螺旋形条状叶片,螺旋形条状叶片左侧的轴体外圆柱表面设置有搅拌叶片和推送叶片,搅拌叶片和推送叶片都为分段螺旋圆弧形且分别不均匀间隔分布在轴体外圆周表面,推送叶片的螺旋方向与搅拌叶片反向,在轴体轴心线方向两者是间隔交叉布置,两者的弧长和倾斜角度也不同;轴体左端设有环状端盖,在右端与动力输入轮连接。
对于和面及输送装置,和面及输送装置右端安装有动力输入轮,动力输入轮与混合器轴连接,动力输入轮处安装有支座;混合器包括混合器轴和混合器外筒,混合器轴设置在混合器外筒内;进面口设置在混合器的右端与落面装置的出面口对应,进水口设置在混合器的右端靠近进面口处,进水口通过一胶管与控制系统的供水控制器连接;混合器右端安装在支座上,左端安装有端盖,端盖一侧与混合器外筒铰接,另一侧安装有锁紧装置,锁紧装置安装在端盖与混合器外筒之间,锁紧装置为螺帽、螺钉结构,螺钉端部通过销轴连接,螺钉可绕销轴转动,端盖上有U形扣,旋转螺帽可以释放或旋紧螺钉与U形扣的连接,能够快速锁紧和释放端盖和混合器外筒的连接。
被诉侵权产品的控制系统通电后无法运行,但控制面板背部位于整机内侧有电路板及电子元件,电路板通过电线连接有天线,元厨公司当庭认可其生产的产品有控制系统,为扫码支付及数据管理系统。
万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四项专利请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元厨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其生产销售,故未发表比对意见。
(四)万杰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
万杰公司为本案支付被诉侵权产品货款59800元、汇款手续费30元、公证费16500元。另,万杰公司主张为本案支付摄像服务费1000元、照片冲洗费380元、运费840元、餐饮费1474元,住宿费2618元、交通费375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万杰公司依法对ZL2016101775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外筒”发明专利和ZL201620238772.3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混合器轴”、ZL201620238842.5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的和面及输送装置”、ZL201620238843.X号“一种小型鲜面条制售机”实用新型专利享有专利权,在专利保护期内万杰公司持续缴纳了年费,该四项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分为如下两个方面:
(一)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四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四项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中,万杰公司主张保护涉案四项专利权利要求1。经一一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故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四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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