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三、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邯郸市复兴区华洋化妆品专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四、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600元,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区华洋化妆品专营店各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晏 景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马秀荣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佳音
书 记 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