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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维权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如果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赚取利润的手段和工具,将“诉讼”作为牟利的途径,不仅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也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亦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此种行为不应予以鼓励和提倡。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24-09-06 | 14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再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华洋化妆品专营店。
再审申请人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邯郸市复兴区华洋化妆品专营店(以下简称华洋专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1)冀知民终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631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众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张辰,被申请人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洋专营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赵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妆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对众妆公司提交的合法来源证据没有依法审查及给予评述,导致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2.二审法院未追加天津冠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美公司)、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品妆公司)为被告,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未查清;3.纳益其尔舍弃追究源头侵权人,针对终端门店发起众多商标侵权诉讼,获利数千万,属于不当维权。综上,众妆公司依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2.撤销一审判决;3.改判驳回纳益其尔的全部诉讼请求;4.诉讼费用由纳益其尔承担。
纳益其尔辩称,1.众妆公司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2.众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化妆品来源于纳益其尔,或经过纳益其尔的授权,故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3.众妆公司系单独侵权,冠美公司、一品妆公司并非本案必要当事人,二审法院未追加上述主体为本案被告,不影响案件审理。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众妆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华洋专营店述称,同意众妆公司的再审申请及理由。
纳益其尔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洋专营店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害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英文和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中文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华洋专营店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元;3.判令华洋专营店支付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调查取证服务费、公证费、差旅费等2000元,律师费8000元);4.判令众妆公司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5.众妆公司与华洋专营店承担4000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纳益其尔系韩国注册法人,该法人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洗液、化妆品等。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由案外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依法享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有香水、化妆品等。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公司与纳益其尔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许可纳益其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排他性使用其享有的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纳益其尔”,许可使用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
2019年7月18日,纳益其尔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就对中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北京纳益其尔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印杰于2019年7月23日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街的一家名为“华洋”的商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使用手机支付宝付款功能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LIC”的纳益其尔芦荟舒缓保湿凝胶一盒,交易金额25元,取得机打购物小票一张。上述购买过程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毛某及公证人员胡剑锋全程监督,予以证据保全,并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247号公证书。众妆公司在本案中承认华洋专营店售卖的被诉侵权商品由其供货。
一审法院判决:1.华洋专营店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并销毁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众妆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或销售并销毁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华洋专营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纳益其尔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开支);4.众妆公司对华洋专营店所负前款确定的损失赔偿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驳回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华洋专营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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