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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胜诉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4 | 6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平平公司提供的录像证明,2013年3月26日在司章记的“张记食品商行”购买了“卫龙素食经典大面筋”一箱,司章记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2013年3月21日,平平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文奇到漯河市天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刘文奇来到漯河市泰山路桥北头的物美廉超市泰山路店,看到超市的货架上摆放有“重庆风味新卫龙”字样的大面筋食品,生产单位为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刘文奇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刘文奇购买了上述食品五袋,取得购物小票一张和机打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漯河市物美廉商贸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同日,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刘文奇来到漯河市光明路北段工商所前面中间的柜台,货架上摆放有“重庆风味新卫龙”字样的大面筋食品,“新卫龙牛味棒”、“新卫龙平平香口烧”、“新卫龙平平素食面筋(小袋包装)”等食品,生产单位均为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随后刘文奇购买了“重庆风味新卫龙”字样的大面筋食品两袋,“新卫龙牛味棒”、“新卫龙平平香口烧”、“新卫龙平平素食面筋(小袋包装)”各一大包,销售者未出具发票。同日,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刘文奇来到漯河市交通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漯河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该商场货架上看到摆放的有“重庆风味新卫龙”字样的大面筋食品,生产单位为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刘文奇对上述食品进行了拍照,并购买两袋,取得购物小票一张和机打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漯河千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公证处分别出具(2013)漯天证民字第674号、675号、676号公证书。
被控侵权产品“新卫龙卫龙素食经典大面筋”包装袋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黑色背景的商标标识及文字装潢部分、中部为显示内装食品的透明部分、下部为较窄的黑色背景标注企业名称。上部自左至右分别有“重庆风味”、“新卫龙”、“卫龙素食经典大面筋”字样,包装袋下部注明“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上部“卫龙”文字处于中心位置且使用了最大号字体。
被控侵权产品“新卫龙牛味棒”,在包装袋主体部分为竖排“卫龙牛味棒”字样,包装袋下部注明“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
被控侵权产品“新卫龙平平素食面筋”包装袋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黑色背景的商标标识及文字装潢部分、中部为显示内装食品的透明部分、下部为较窄的黑色背景标注企业名称。上部自左至右分别有“重庆风味”、“新卫龙”、“平平素食面筋”字样,包装袋下部注明“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卫龙”文字处于中心位置且使用了最大号字体。
新卫龙平平香口烧包装袋上部为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部为黑色背景的商标标识及文字装潢部分、中部为显示内装食品的透明部分、下部为较窄的黑色背景标注企业名称。上部自左至右分别有“川湘风味”、“新卫龙”、“卫龙素食经典”字样,包装袋下部注明“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透明部分靠左侧有竖排文字“平平香口烧”。在包装袋上部商标装潢部分,“卫龙”文字处于中心位置且使用了最大号字体。
新卫龙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侧面自上而下有横排“重庆风味”、“卫龙食品”字样,包装箱顶部有“大面筋”字样。
另查明,1、本案受理后,司章记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司章记认可其是新卫龙公司的销售商,并称涉案产品的制造者是新卫龙公司。
2、第5089490号“卫龙”文字商标经武汉市远兴食品厂申请,于2008年11月7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商品使用范围为第30类:龙虾片;食用面筋;西米;玉米片;食用面粉;含淀粉食品;食品淀粉;面粉;食品防腐盐;辣椒粉。平平公司对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10年3月14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02027号《“卫龙”商标异议裁定书》,对该商标在龙虾片;食用面筋;玉米片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第5081454号“卫龙weilong”文字商标经黄进忠申请,于2008年11月7日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商品使用范围为第30类:锅巴;膨化土豆片;含淀粉食用油面团;(意式)面食;谷制食品糊;面粉制品;食用麦芽膏、人用麦芽、挂面、玉米浆;春卷皮;米粉。平平公司对该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于2010年3月14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02027号《“卫龙weilong”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异议成立,第5081454号商标不予注册。
3、2006年1月10日,刘卫平就包装袋(卫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8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099842.3。2006年1月10日,刘卫平就包装箱(卫龙食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7月31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630099843.8。2011年9月8日,刘卫平就包装箱(大面筋1*60)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5月30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314092.8。2011年9月8日,刘卫平就包装袋(牛味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2月15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314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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