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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胜诉判决书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4 | 676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新卫龙公司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所有的荣誉证书不能证明原告是知名产品,赵薇、杨幂代言的是馋嘴猴豆干,并非所有产品,因此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
第三组:20、漯河市平平公司与合肥恒顺食品商行签订的食品购销合同;21、200630099842.3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2、200630099843.8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3、201130314092.8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4、郑工商二七处字(2007)044号处罚决定书;25、(2010)商标异字第02028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及第5089490号商标信息表;26、(2010)商标异字第02027号异议裁定书及第5081454号商标信息表;27、(2013)高行终字第546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原告一直以来以“卫龙”品牌销售方便食品,并且证明原告从2006年就已经将“卫龙“标识在面筋食品包装袋上使用。
新卫龙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销售合同是单方行为不予质证,对其他证据无异议。
第四组:28、娄志民工资表;29、娄志民领款单、借支单、收据;30、娄志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表;31、(2013)漯天证民字第674号公证书;32、(2013)漯天证民字第675号公证书;33、(2013)漯天证民字第676号公证书;34、原、被告产品照片;35、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网站截图;36、漯河日报网页截图;37、工商局查扣清单;38、购买证物的收款凭证;39、郑州市二七区张记食品商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录像光盘及照片;40、郑州市二七区张记商行工商信息表。拟证明被告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创办新卫龙公司之前在平平公司工作,及证明被告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经营规模较大及司章记经营的张记食品商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还有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证明。
新卫龙公司对该组证据28-30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是娄志民本人的签名,而且也没有劳动合同相佐证;对证据31-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属于重复公证;证据35的网站截图没有进行公证,不予认可;对其它证据无异议。
被告新卫龙公司答辩称:1、原告不享有“卫龙”商标在商品分类第30类3008、3009项下的商标专用权,该二项商品的商标权属于案外人黄进忠,新卫龙公司的生产的预制面粉制品属于3008项下,平平公司的产品属于该类3011项下,故不侵犯平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2、平平公司的卫龙商标为常用词语及常用字体,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新卫龙”字样与平平公司注册的卫龙商标不构成近似或相同;3、新卫龙公司已停止使用原包装;4、新卫龙公司的“pp平平”注册商标与平平公司的企业字号“平平”并不相同,且平平公司的字号在食品行业中没有知名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不正当竞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新卫龙公司的企业名称系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取得,享有合法的权利,规范使用即可避免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告诉请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新卫龙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第一组:漯河市新卫龙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证明新卫龙公司的字号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组:第6823120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30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三组:第7401119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29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四组:第740111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32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五组:第7415253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16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六组:第7415254号商标注册证,证明新卫龙公司享有“平平”在使用类别第16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处于有效期内。
第七组:第1767790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新卫龙公司生产的平平面筋包装箱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其包装并不侵犯原告外观专利。
第八组:第1840340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新卫龙公司生产的平平素食包装袋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其包装并不侵犯原告外观专利。
第九组:受理号为11524001号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已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平平卫龙园”商标。
第十组:受理号为11524001号、12354639号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商品分类第29、30类上的“平平卫龙园”商标。
第十一组:受理号为12749455号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商品分类第30类上的“平平”商标。
第十二组:受理号为12863454号受理通知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商品分类第30类上的“新卫龙园”商标。
第十三组:2012年新卫龙公司河南食品行业知名品牌证书,证明新卫龙公司“平平”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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