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 & Attorney
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热线

15890686728

    
案例展示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4 | 6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宇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山货乡楼陈村。

法定代表人:朱祥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大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工业园仁河汽配城B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兰,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社,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州市宇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州公司)、平凉市大众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洮河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洮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土壤输送机构”是以功能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部件与土壤输送机构具体实施方式相比,用限位轮替代链轮,二者技术手段、功能、技术效果上均有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才能想到,不属于等同技术特征。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土壤输送机构”等多个以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于功能性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来认定。3.原审法院判定禹州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禹州公司存在许诺销售行为。4.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且事实依据不清。洮河公司在

本案诉讼之前,已就同一专利侵权行为将禹州公司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存在就同一行为重复赔偿问题。被诉侵权产品市场销售价格为5000余元,利润极低,原审法院判赔100万元过高。二审庭审中,禹州公司补充上诉理由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还有两点区别,一是没有“整形镇压限深机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相应机构仅为承载机身的限深机构;二是没有“螺旋橡胶套管”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相应部件为同心圆橡胶套管。

洮河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首先,关于“土壤输送机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后,在已披露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启示之下,结合其所具备的技术常识可以知晓,要实现该功能或效果并不限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技术手段,还有其他许多等同的实施方式。其次,链传动机构中的从动链轮不一定带齿,被诉侵权产品的限位轮是发挥从动轮的作用,这一点与链轮没有实质性区别,原审法院认定其属于等同特征正确。第三,传动机构的动力源来自于同一主动轴及其主动链轮,通过链条进行传动时,其从动轴或采用两根设计、或采用一根设计,都可以实现动力的同步传动,能够实现同一技术效果,并不存在实质性区别。2.原审法院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3.原审法院判令禹州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正确。禹州公司完成销售行为的前期是离不开广告、推销、陈列、展示等许诺销售行为的,一般情况下,销售和许诺销售总是相生相伴的。4.原审法院判赔数额适当。首先,被诉侵权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禹州公司侵权故意明显;其次,本案与银川案件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不同,本案销售范围为以平凉地区为主的甘肃区域;第三,原审法院依据专利法的法定赔偿规定判决禹州公司赔偿100万元合法。针对禹州公司的补充上诉理由,洮河公司辩称:首先,禹州公司在原审中没有提出该两点不同。其次,被诉侵权产品将涉案专利“整形镇压限深机构”具体实施方式中的安装位置进行了调整。涉案专利中所述“整形”“镇压”,就是轮子滚动行走在垄面或垄边,达到的实际效果都是在行走的同时,对雍堆的土壤进行摊平、对土壤的疏松度进行修整,使得双垄沟农田显得平整、整齐和规制。禹州公司为了规避专利侵权责任,仅就行走轮的安装位置进行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第三,被诉侵权产品将涉案专利展膜辊上的螺旋橡胶套管改动为同心圆橡胶套管,没有脱离涉案专利螺旋橡胶套管固定安装打孔销钉和下压地膜,使地膜与土壤贴合的同时实现打孔,以利于后期播种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上一篇:
下一篇:
CASE SH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