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属纠纷,该种类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其研发所得或有其他来源,应当提出反证。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系在来源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则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专利权归属。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依照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知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专利号为20202043XXXX.X、名称为“一种基于叼牙滚筒的单张纸双面走纸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归李某所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均由潍坊某设备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宁
审 判 员 顾正义
审 判 员 柯胥宁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如如
书 记 员 谭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