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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胜诉判决
专利权属纠纷,该种类型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首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在先完成的技术方案,特别是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并且被告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能够获知该技术方案。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其研发所得或有其他来源,应当提出反证。如果被告主张涉案专利系在来源于原告的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则应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原告技术方案的区别,并就其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进行证明或合理的说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内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专利权归属。
来源: |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 发布时间: 2024-08-22 | 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基于叼牙滚筒的单张纸双面走纸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走纸滚筒设有四组,分别为一号纸张走纸滚筒(112)、二号纸张走纸滚筒(126)、三号纸张走纸滚筒(113)和四号纸张走纸滚筒(128),所述一号纸张走纸滚筒(112)、二号纸张走纸滚筒(126)、三号纸张走纸滚筒(113)和四号纸张走纸滚筒(128)依次设置,所述一号纸张走纸滚筒(112)、二号纸张走纸滚筒(126)、三号纸张走纸滚筒(113)和四号纸张走纸滚筒(128)均为顺时针转动。”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目前在高速喷墨数码印刷设备中进行双面打印,需要实现纸张的翻转完成双面打印,同时由于喷墨技术需要垂直喷印,因此需要纸张的正背打印面都朝上,这样才能实现正背的喷印,目前采用的叼牙滚筒方式能够实现稳定打印,但是很难实现正反面都在上面的打印方式。”
第[0003]段记载:“目前单张纸双面打印技术采用的是静电吸附方式,缺点是容易出现双张,不能够实现高速打印,目前单张纸叼牙设备都是在传统印刷中使用,传统的单张纸叼牙设备,由于不是使用喷墨印刷方式,采用的是转印滚,因此都是正面在上面,背面在下面,这样来完成印刷;当需要进行高速喷印时,由于喷墨数码印刷的原理是喷头只能向下喷印,因此纸张的正反面都必须朝上,这样喷墨的数据才能打印到纸张上,提高喷印速度,为此,提出一种基于叼牙滚筒的单张纸双面走纸结构。”
第[0004]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基于叼牙滚筒的单张纸双面走纸结构,本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利用传统的进纸方式实现纸张进纸,采用在前端进纸和前端收纸的方式,实现纸张的翻转,采用偶数个叼牙交接滚来实现纸张的翻转,且同时实现了纸张的正面朝上打印和纸张的背面朝上打印,使得喷印效果好,且速度快。”
第[0005]段记载:“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基于叼牙滚筒的单张纸双面走纸结构,包括机架、堆叠收纸机构和进纸机构……所述纸张走纸机构由多组走纸滚筒组成,且走纸滚筒的数量为多数个,且数量至少大于等于一个,且数量至少大于等于一个。”
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附图2为四滚筒方式(两组走纸滚筒)结构的示意图;附图3为六滚筒方式(四组走纸滚筒)结构的示意图。
2019年8月28日,李某通过微信向北京某科技公司赵某发送4张设计图纸,称为“初步方案”。8月31日,赵某通过微信发送李某“滚筒1.pdf”“滚筒2.pdf”文件,称“供参考了”;发送“叼牙.pdf”文件,说“这个是叼牙部分的细节”。9月11日,赵某向李某发送微信信息说“单张纸的机器还是有不少需求,得尽快弄了”,李某回复称“好的,我尽快去潍坊”。10月2日,李某向赵某发送微信信息说“赵总:我草拟了两份合作协议,你先看一下,有问题明天见面沟通”。随后,李某向赵某发送“合作协议(铠微巡方).docx”“合作协议(铠微巡方东旭).docx”文档,赵某回复称“OK,我看一下”。10月3日,李某邀请潍坊某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明、赵某加入单张纸数码喷墨印刷机开发的微信群,并在群内发送“合作协议(北京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潍坊某机械公司)20191003.docx”文档。
经比对,李某提供给北京某科技公司赵某的设计图纸包括两组走纸滚筒的方案和四组走纸滚筒的方案。其中,两组走纸滚筒的方案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2基本相同,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四组走纸滚筒的方案与说明书附图3基本相同,对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
二审中,李某陈述:其从事印刷设备行业几十年,一直与赵某有业务合作关系。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某的女儿,故其选择上海某科技公司作为与北京某科技公司进行双面打印机项目合作的主体。
北京某科技公司陈述:2019年,其准备做涉案专利这样的产品,多方寻求技术合作。当时,北京某科技公司分别找到了李某和潍坊某印刷公司的张某某。北京某科技公司和潍坊某设备公司之间是合作关系。
赵某陈述:2019年10月2日或3日,其与张某某在潍坊某印刷公司办公室见面,张某某当场绘制了技术图纸。
张某某陈述:其是印刷设备行业的技术人员,2019年入职潍坊某印刷公司。2019年10月2日或3日,其绘制了设计图纸给赵某,包括两种技术方案,赵某选择了其中一种。
关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李某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均认为应以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0005]段所载内容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的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涉案专利权是否应归李某所有。
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将李某发明并提供给北京某科技公司的技术方案申请涉案专利,对于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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